一、調整原因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相關工作要求,蘇州市政府辦頒布了《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22〕10號),對救助對象范圍和待遇標準進行了調整,要求蘇州大市統一于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我市醫療救助部分待遇與蘇州市略有區別,為防止前后救助政策反差大,在2023年1月起對社會醫療救助對象執行蘇州統一的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待遇基礎上,將部分救助待遇納入了我市傾斜救助范圍。
二、傾斜救助范圍
1.保留我市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保費補助、本市戶籍參保人員器官移植一次性救助政策,一次性救助標準不變。
2.保留并優化我市高費用負擔救助對象年度再救助,分類實施傾斜救助,提高救助助比例,下調特困人員、困境兒童的起付標準: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實時救助后,實時救助對象一個醫保年度內個人負擔的門診、住院自付和合規自費費用仍超過5000元的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按85%的比例救助且上不封頂。其中特困人員、困境兒童年度再救助的起付線下降至3000元、救助比例90%。
三、執行日期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