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一)民法典頒布施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原《收養法》同時廢止。有關收養的法條規定被納入《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五章。
(二)部省配套政策修訂。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2021年3月16日省民政廳印發《江蘇省收養能力評估標準(試行)》。由于與收養評估工作關聯度很高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沒有同步修訂,加之蘇州地方評估標準沒有出臺,因此我市收養登記和評估工作實際開展過程中在保證與新法條不沖突的情況下,沒有及時修訂。經咨詢上級部門,建議我市可先行修訂。
二、修訂原則
(一)重要原則規定遵從法律和部門規章。遵從《民法典》和民政部《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明確規定的底線條款和嚴謹表述,不突破禁止性條款,不隨意上調收養登記門檻。
(二)在原實施細則結構框內修訂。民政部《收養評估辦法(試行)》共17條,未分章節,對評估依據、評估原則、評估范圍、評估要求、評估內容、評估流程、評估經費等作出了規定。昆山原實施細則共7章33條,修訂后為7章36條。7章內容包括:總則、評估機構和人員、評估程序、評估內容、評估方式、結果運用、附則。修訂工作結合昆山實際,在原有結構框架內對部分條款在操作空間內進行細化完善。
三、修訂程序
根據市司法局關于規范性文件修訂的備案要求,前期已經完成征求意見程序、專家論證程序和合法性審核程序。
四、重要條目修訂
(一)關于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由原來的《收養法》修改為《民法典》,由《收養能力評估工作指引》(民發〔2015〕168號)修改為《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民發〔2020〕144號),由《江蘇省收養能力評估指標體系(試行)》修改為《江蘇省收養能力評估標準(試行)》(蘇民兒童〔2021〕3號)。
(二)關于收養評估工作范圍的規定。收養登記根據收養方與被收養方之間的關系,分為一般收養登記情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收養登記情形和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收養登記情形。民政部《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收養繼子女可以不進行收養評估。因此,收養評估工作范圍由原來的限定于一般收養登記情形擴展到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收養登記情形。
(三)關于收養能力評估基本指標的設定。嚴格按照民政部《收養評估辦法(試行)》設定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經濟及住房條件、婚姻家庭關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撫育計劃、鄰里關系、社區環境、與被收養人融合情況等一級指標。在民政部的評估指標框架內,根據《江蘇省收養能力評估標準(試行)》,結合工作實際,修訂原評估指標。
(四)關于收養能力評估否決性指標的修訂。一票否決性指標由原來的13項變更為現在的17項,除了法律和部門規章明確規定的底線標準外,有3項重點說明如下:
1.刪除了58周歲以上的限制性條件。江蘇省2019年度平均預期壽命76.63歲,為了降低被收養人在18周歲之前不會面臨收養人去世的風險,省民政廳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最大差設定為58歲,評估分值設定了倒扣10分的規則。修訂稿參照省級規定,設定為倒扣項,而不是否決項。
2.關于刑事犯罪的限制性規定。民政部規定,存在故意犯罪行為,判處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評估機構應當向民政部門報告。民政廳規定,有故意犯罪行為,判處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過失犯罪行為,判處或者可能判處3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均取消收養資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綜合以上,修訂稿建議增補括號后的說明:(處于偵查、起訴、審判階段,暫停收養能力評估程序,待裁判文書生效后重啟。)
3.關于收養人健康狀況的限制性規定。民政部規定,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的,評估機構應當向民政部門報告。民政廳規定,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的,取消收養資格。我市原實施細則規定,收養家庭成員患有甲類或乙類傳染病在傳染期、患重型精神病在發病期的,以及其他精神疾病、傳染病、重度殘疾、重大疾病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情形。經充分研究,修訂稿建議修改為:患有精神類疾病、嚴重傳染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或者患有重度殘疾、智力殘疾的,取消收養資格。
五、其他重要說明
修訂后的實施細則,保留了原來的在非競爭性環境下,給予收養家庭對照評估標準進行改進的工作機制設定。非競爭性環境是指,提出收養申請的家庭只有1家。